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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4-29 09:39 来源: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加大 减小

2026年0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咸丰县香肠工坊咸丰加盟店生产经营的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咸丰县金百惠超市(咸丰县香肠工坊咸丰加盟店代加工)的腊香肠等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中腊香肠(原味)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7g/kg),具体检验结果见报告编号为№:A26SR00331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主动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香肠相关问题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即出厂销售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以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即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常态化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学习,提升全员法治意识与合规经营理念。

3.压实主体责任,全面强化全流程食品安全管控,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4.规范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归档、留存制度,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溯。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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