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食品、药品监管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4-29 09:39 来源: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加大 减小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咸丰县金百惠超市经营的腊香肠(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咸丰县富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大白柚、哈密瓜、腊香肠、腊五花等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中腊香肠(原味)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7g/kg),具体检验结果见报告编号为№:A26SR00331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主动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腊香肠(原味)相关问题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健全完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细化货品准入标准、索证索票、质量检验、台账登记等全流程要求,严格落实货品入库验收把关,杜绝不合格货品入库。

2.常态化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季度定期培训机制,围绕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风险防控、卫生管理等内容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升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