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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4-29 09:38 来源: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加大 减小

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咸丰县富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老姜、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咸丰县富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白柚、丑苹果、大白菜、老姜、龙眼等样品进行现场抽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发现: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4mg/kg),具体检验结果见报告编号为№:A26SR00600的检验报告;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g/kg,实测值:0.166g/kg),具体检验结果见报告编号为№:A26SR00603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主动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老姜、龙眼相关问题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及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龙眼)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和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索证索票、资质审核、外观质检等流程,严把食材入库源头关口。

2.规范建立进销货台账,做到记录完整、信息详实、留存可查,实现货品全程溯源管理。

3.从严把控生鲜商品品质,做好保鲜储存、日常巡检、及时分拣清理,保障在售生鲜货品质量合格、新鲜安全。

4.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坚持诚信自律、合法合规经营,杜绝违规经营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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