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咸丰县天添批发部二店经营的大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咸丰县天添批发部二店经营的大白芷等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中大白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287g/kg),具体检验结果见报告编号为№:A26SR00515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主动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大白芷相关问题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大白芷的行为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整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检查,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种食品安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