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咸丰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局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心学校,各直属直管学校(园):
现将《关于规范咸丰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咸丰县教育局
2024年11月12日
关于规范咸丰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行为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园)食堂“公益性”原则和“非营利性”开办要求,规范全县各学校(园)食堂财务管理,牢固树立“服务师生”宗旨,不断完善和规范食堂经营行为和膳食经费管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含县第一中学、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县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园),以下简称“校(园)”。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食堂收入是指各校(园)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师生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因工作需要由各校(园)食堂承办的会议费或接待费收入,以及陪餐人员的陪餐费收入,均应列入食堂伙食费收入;处置食堂资金购买资产取得的残值收益、食堂废品出售列入其他收入。
第四条 各校(园)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每月末对刷脸消费、刷卡消费及计餐制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以结算金额计食堂收入。陪餐人员陪餐的,以实际就餐次数和同餐同价原则计食堂收入。食堂承办的会议或接待,与师生同餐的,按同餐价标准计收入;以工作餐标准安排伙食的,按工作餐标准计收入。
第五条 各校(园)食堂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存入学校后勤食堂资金专户,有多个部门的,要分部门计食堂收入。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六条 各校(园)食堂物资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安全健康、营养均衡原则,实行大宗物资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统一配送。要建立健全定期集中询价制度,按中标合同约定及时调整价格。食堂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日常办公用品按照物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需要纳入出入库管理。
第七条各校(园)要完善物资验收制度,成立由食堂主管人员、仓库保管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物资验收小组,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进行复核,现场据实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应与实物及送货单据保持一致。
第八条各校(园)食堂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设立仓库保管员岗位,对食堂仓库实行专人负责、封闭管理。采购人员或领用人员不得从事仓库管理。
第九条仓库保管员负责根据验收情况及送货单据开具入库单。根据需求向食堂发放物资,并据实填制出库单,物资出库应经保管员和领取人员现场确认签字,严禁不签字或事后补签。物资出入库后,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出入库台账。食堂物资出库要按餐出库,先进先出,分部门核算的食堂,要按部门进行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 各校(园)食堂仓库要定期组织实物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学期末仓库物资不留库存,若有结余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十一条仓库保管员要按月提供出入库单据及出入库分类汇总数据,为财务核算提供依据,学期末整理出入库台账交单位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各校(园)不得将与食堂无关的任何费用在食堂中列支,不得擅自克扣、私借、转移、挪用、截留、贪污食堂收入。不得将房屋折旧及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在职在编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学校(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1.原材料成本。包括食堂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及其他原材料成本。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低值易耗品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劳保用品、清洁用品等,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各种设备的零星修理费用可计入食堂成本。
4.其他成本。主要是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等),办公费用(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账证、收据等),设备设施检验检测费用等。在编人员差旅费、培训费等不得食堂成本中列支。
5.水电气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应独立计量。各校(园)学生食堂、教师食堂等应安装水电气分表,每月按分表金额计当期成本;师生食堂不能完全分离的,应按人员比例分摊。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所需水电气费由公用经费承担,按费用比例摊销。
第五章 结余清退管理
第十三条食堂结余包含学生预收伙食费结余和食堂收支盈余。每学期末结算后必须据实清退给学生。对于预收伙食费结余清退,采取充卡方式预收伙食费的校(园)应在学期末根据学生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清算,除春季学期末即将离校毕业年级学生卡上结余资金必须清退外,其他学生卡上结余资金则可结转到下学期继续使用;采取记餐制方式的校(园)应在学期末根据学生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清算,所有学生的伙食费结余一律清退。对于食堂经营收支结余清退,总的原则是能退则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食堂学期末账面结余资金较少,人均达不到一次正餐标准且确实不便清退的零星结余,经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后,可结转到下学期继续使用,但春季学期末即将离校毕业年级学生结余资金必须如数清退。清退时首选转账支付,以学生或家长领款签字册、学校会议记录、清退数据计算明细表、转账记录等作为清退原始凭证。
第六章 资金及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各校(园)要按要求开设食堂银行专户。食堂取得的货币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不得存入私人账户,不得坐收坐支。非食堂资金不得存入食堂专户,非食堂业务支出,不得支用专户资金。
第十五条各校(园)食堂结算实行网银转账结算,由集中核算点人员集中办理。因食堂业务需领用备用金的,要提供领款单,完善审批手续,原则上出纳手中留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期末留有现金的,要退回食堂专户,没有领取备用的,若特殊情况需要少量现金支付的,可由经办人垫付。
第十六条各校(园)要加强食堂银行账户印章及密钥管理。支票结算的,要坚持印章与支付分离的原则进行保管,一人保管支票和其中一枚印章,一人保管另一枚印章。网银结算的食堂,要按照UK与账户密码二人分离保管的原则保管,集中核算点的UK统一交由核算点负责人统一保管。单位管理人员(或集中核算点负责人)要定期核实银行账户收支及余额情况。严禁单位食堂账户通过手机银行结算。
第十七条各校(园)要规范收支票据管理。单位要按照票据管理办法提供食堂收支业务票据,确保票据完整,佐证充分,提供的原始凭证要足以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食堂收入票据要提供分餐次消费汇总表和单据封面,记餐制消费的还要提供原始就餐统计表;应付商家货款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入库单、送货单、单据封面和审批汇总单;列支食材成本要提供单据封面和出库单;零星采购业务原始凭证包括发票、送货单、审批汇总单、单据封面等,纳入出入库管理的还要提供入库单;工资业务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工资发放明细表、合同、单据封面、审批汇总单等资料;学生零星转学等原因清退预存生活费的,原始凭证包括学生或家长本人签字的刷卡系统退款明细表、审批汇总单、单据封面等资料;集中清退预存生活费和利润结存原始凭证包括清退明细表、转账记录、审批汇总单和单据封面;支付应付账款原始凭证包括应付账款支付明细表;涉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待摊分摊等其他业务的,需要自制原始凭证。各项转账支付业务还要提供支付申请书和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规范业务审核及报账流程。各校(园)要加强收支业务票据的审核审批,业务经办人员、验收人员、事项分管领导、各校(园)负责人等要对收支业务票据逐一签字确认。各校(园)要及时组织各项食堂财务票据,按时报送集中核算点会计人员。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要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认真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真实性存疑的要核实,违法违规的要予以拒绝,完整性不够的要责成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规范食堂支出审批流程。会计人员负责办理食堂的支付业务,支付业务要由会计人员编制支付申请书,经后勤财务集中核算点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共同办理。
第七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校(园)食堂实行一个银行账户对应一个会计核算账套。各校(园)食堂会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专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非食堂业务不得纳入食堂核算,其中公办中小学(含一中冠达食堂)、春晖学校、和美小学(含和美幼儿园)、民族实验学校实行专账核算,其他各民办幼儿园食堂业务纳入其总账套分明细核算。
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出具真实会计报表。各校(园)食堂只设一个会计核算账套,分部门经营的要分部门核算,其会计账簿要体现分部门数据,会计报表要分部门反映财务状况。
各校(园)应采取预提方式将食堂从业人员寒暑假期间工资平均分摊到经营期间,与经营期间当月实际人工工资计入食堂成本。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要规范建立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规范启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要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核对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按月接收并审核单位食堂财务票据,并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收集并整理会计档案。食堂会计人员应准确完整编制食堂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多部门核算的要分部门反映部门收入数据、成本及费用数据和利润结存数据,每月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形成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每月10日前完成对食堂上月的会计核算,15日前向学校报送“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利润表”“学校食堂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校(园)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要按期装订会计凭证及账簿,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及移交会计档案,妥善留存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学校食堂的留样记录、带量食谱、学生营养餐签字记录等辅助佐证管理类资料要按学校行政管理档案要求收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八章 营养餐管理
第二十五条营养餐物资实行专人专库管理,配送企业配送营养餐物资时独立包装,学校分餐次出库,营养餐物资按月结算,期末库存清零。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严格落实营养餐实名制信息制度,严禁虚报套取营养餐资金,学校严格审核营养餐报账凭证,严格履行签字审批手续,按时按程序报送营养餐财务票据到中心学校审核,再报县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城区学校由各校直接报县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营养餐资金实行全县统一专账管理,集中支付,统一核算。全县营养餐资金分部门核算到学校,由县学校后勤服务中心集中支付,集中记账,集中保管会计档案,集中办理决算,确保营养餐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十八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要公示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
第二十九条实行陪餐制度的学校(园),陪餐人员必须缴足缴齐同餐值陪餐费用并配足陪餐物资。师生同餐的学校(园),教师(含从业人员)与学生必须同餐同价。涉及营养餐次的,学校应根据就餐教师(结合从业人员)人数,按营养餐食材标准配足配齐同质同价的物资与营养餐物资一并加工,严禁教师侵占学生利益。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各校(园)要将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县第一中学、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朝阳寺镇中小学校、大路坝区工委中小学校、县民族实验学校、县春晖学校、县和美小学(含幼儿园)及各民办幼儿园按规定设置食堂会计、出纳、采购、仓库保管等岗位,以校(园)为单位独立开展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各中心学校设食堂会计岗位,负责辖区校(园)食堂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支付工作;城区学校成立食堂财务集中核算点,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城区各校(园)食堂核算及资金支付工作;各法人单位设置出纳、采购、物资保管等岗位,履行对应岗位职责,多个不兼容岗位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多个不兼容岗位。
第三十一条各校(园)为食堂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财务工作负责。单位或集中核算点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对会计工作质量负责。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食堂货币资金入账、零星支出等业务,收集单位食堂收支业务等票据,对接会计人员办理报账业务,协助完成资金支付。库管人员对库存物资的账实相符负责。
第三十二条各校(园)要规范教师食堂管理,教师(含从业人员)应与学生同餐同质同价,确需单独开办教师食堂的,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各校(园)要根据内控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学校食堂内控管理制度,规范设立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清单,建立健全业务制度及流程图,全面规范食堂管理行为,防范食堂管理风险。
第三十四条各校(园)要严格落实食堂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食堂经营情况在校内公示,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学校理财小组和学校膳食委员会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教育局职能股室要加强对各校(园)食堂财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超范围或超标准列支、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收支账目不清、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清退结余等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加强推进食堂管理信息化建设,全县中小学校统一配备后勤智慧化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源头控制,强化流程监管,强化数据分析,有效促进全县食堂财务管理纵深推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部门新的文件要求与本意见条款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新的文件要求为准,同时对本意见进行适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