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开展,持之以恒地抓好医保基金监管,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现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1、联合县卫健局抽查1次定点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于6月底前完成抽查;
2、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抽查1次定点医药机构,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于8月底前完成抽查。
二、检查工作流程
(一)制度抽查任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预先设置任务,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
(二)被检查对象名单抽取。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在检查对象名单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同时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开展差异化监管。
(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的确定。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开始检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照抽查清单中的事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结果处理。抽查检查时,要及时按相关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负责,在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资料保存。抽查检查工作完成后,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负责,及时将抽查工作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三、工作要求
1.坚持工作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随机、公正、公开、提高监管效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进行。
2.严格履职尽责。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体执法人员要服从统一调度安排,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把抽查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3.严守工作纪律。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务必要严守工作纪律,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廉政执法,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接收吃请,不得收受任何礼金礼品。
附件1:2026年度咸丰县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2:2026年度咸丰县市场监管领域非经营主体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咸丰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1
2026年度咸丰县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抽查对象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包含联系方式) | 参与单位 (包含联系方式) | 抽查方式 (线上抽查、书面抽查、实地抽查等) | |||
企业 | 个体 | 农专 | 其他主体 | ||||||||
1 |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联合抽查 | 县医保局抽查事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1.药品质量安全;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3.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5.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县卫生健康局抽查事项:1.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2.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 5% | 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 8月底前 | 县医保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电话:0718-6833466 | 参与部门A:县市场监管局药化股,电话:13307266793 参与部门B:县卫健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 15587667092 | 实地抽查 | |||
附件2
2026年度咸丰县市场监管领域非经营主体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抽查对象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包含联系方式) | 参与单位 (包含联系方式) | 抽查方式 (线上抽查、书面抽查、实地抽查等) | |||
企业 | 个体 | 农专 | 其他主体 | ||||||||
1 |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联合抽查 | 县医保局抽查事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抽查事项:对符合县域医共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条件的检查不予认可而进行的不必要重复检查问题、未经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的特殊检查问题、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的重复检查、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 | 10% | 全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6月底前 | 县医保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电话:0718-6833466 | 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医政股,电话:0718-6836161 | 实地抽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