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咸丰县千里香卤味坊经营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经营的生姜等10个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中生姜样品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为铅(以Pb计)、吡虫啉、敌敌畏等8项。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编号为No:CCIC12510829的检验报告。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从咸丰县常江蔬菜批发部批发购进生姜20斤,采购时当事人已向咸丰县常江蔬菜批发部索要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进货单和咸丰县常江蔬菜批发部签字确认的农残快检报告单。
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本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生姜质量问题相关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咸丰县千里香卤味坊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