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产品质量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1号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7-22 12:32 来源: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加大 减小

2025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任务列表中显示,需要本局对来自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湖北恩施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的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其中涉及咸丰县雨蜓果蔬副食经营部经营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芒果等10个样品进行随机抽样,其中芒果样品后经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项目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64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SH20250328057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上述不合格芒果的采购经营情况均作了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芒果质量问题相关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一、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芒果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咸丰县雨蜓果蔬副食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索要购进涉案芒果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和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和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在食品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购进票据。

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