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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15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11 16:53 来源: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加大 减小

2024年8月1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咸丰泗坝唐崖酒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生产的源山贝白酒(糯香型)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源山贝白酒(糯香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2024年7月13日生产的源山贝白酒(糯香型)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9月19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查项目为: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等6项。检验项目酒精度%Vol,实测值:49.4,标准指标:5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编号为№:SH20240821062的检验报告。

2024年7月13日,武汉市首创捷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采购了洞藏白酒50斤,当事人使用标注酒精度为52度的酒瓶进行了罐装,共计罐装50瓶,单价为168元。当事人罐装时进行了出厂检验,但未进行酒精度检测。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9月25日向武汉市首创捷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了召回,武汉市首创捷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表示选择不退回上述批次白酒,同时不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 上述批次白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本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白酒质量问题相关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流程,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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