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咸丰县果鲜森水果坊经营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经营的香蕉等10个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中香蕉样品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20,检验依据GB/T23379-200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编号为№:SY-J06244383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时已索证索票,但因经营不善,该店租期满后未续租,已未经营,房东已将门面收回,店铺经营时使用的“思迅天店”销售系统到期未再续费,已被该系统售后维护人员锁定处理。
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本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香蕉质量问题相关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