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部署,根据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咸丰县“无证明城市”创建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征求部门意见,对2022年原保留的100项证明事项逐一进行清理与压减,共取消94项、保留6项,形成了《咸丰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咸丰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清单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 22日
咸丰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政务服务或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设定法律法规依据(具体到条款) | 清理意见 |
确需保留(请说明具体原因) | ||||||
1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从业人员的有效的健康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及以上医院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按照法规规定需保留 |
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及以上医院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章 申 请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体条件证明。 | 按照规章规定需保留 |
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按照规章规定需保留 |
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按照规章规定需保留 |
5 | [省集中企保系统]外国在华人员互免险种申报 | 外国人参保证明 | 人社部门 | 外国社保经办机构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签订的社会保障协定 | 按照规章规定需保留 |
6 | 【省集中企保系统】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人社部门 | 医疗部门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 按照规章规定需保留 |
咸丰县取消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政务服务或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设定法律法规依据(具体到条款) | 清理意见 |
不予保留及替代方式 | ||||||
1 | 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 单位介绍信 | 档案馆 | 申请查阅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 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 | 民生档案跨馆查询利用服务 | 单位介绍信 | 档案馆 | 申请查阅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 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3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举办者审批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育局 | 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筹设申请及审批(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通过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4 |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育局 | 公安局 | 1.《教师资格条例》十五条:“(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第五条:“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3.《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工作。” | 通过部门核查,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5 | 休复学证明 | 因病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出院记录及缴费单;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 教育局 | (一)因病休学: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鄂教基〔2015〕3号(第四章第十六条)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6 | 户口迁移审批(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 出生医学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医院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九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 | 户口迁移审批(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出生医学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医院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九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8 | 户口迁移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九条 | 通过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证明,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9 | 户口迁移审批(投靠亲属落户) | 亲属关系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民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等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九条 | 通过结婚证、司法鉴定书等证明,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10 | 户口迁移审批(租赁房屋落户)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住建局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 通过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及告知承诺方式解决,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11 | 户口迁移审批(大中专院校学生肄业、退学或开除学籍落户) | 肄业、退学、开除等证明件之一 | 咸丰县公安局 | 学校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三十条 | 肄业、退学、开除等本身有相关文件,属于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12 | 户口迁移审批(在校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 | 转学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学校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九条 | 凭学生证等书证证明,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13 | 户口迁移审批(引进人才落户)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 | 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社保缴纳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人社局 | 社保缴纳证明以相关书证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
14 | 户口迁移审批(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或人社局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三十三条 | 住所证明以不动产权证或者租赁 合同替代,就业证明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书证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15 | 户口迁移审批(就业创业落户) | 缴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税务局或人社局、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 | 住所证明以不动产权证或者租赁 合同替代,缴税证明或者社保缴 纳证明以相关书证替代,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16 | 户口迁移审批(投资落户) | 缴税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税务局、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 | 缴税的有税票,住所证明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17 | 户口迁移审批(军队干部家属随军) | 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 | 咸丰县公安局 | 民政、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等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 | 通过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证明,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18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性别变更) | 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司法鉴定机构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十八条 | 鉴定书属于鉴定意见,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19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性别变更) | 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国内三级以上医院 | 鉴定文书,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
20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 | 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 咸丰县公安局 | 福利机构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1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 | 接收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武装部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2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港、澳、台回内地(大陆)定居恢复户口)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 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3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 | 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替 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4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留学回国恢复户口)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 | 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替 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人社局 | 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书证替代,不作为证明事项范围。 | |||
25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八条 | 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替 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5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办理流程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 | 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替 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6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出生医学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医院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7 | 核发居住证(首次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 咸丰县公安局 | 不动产中心、人社局、学校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百零四条 | 以有关书证等替代,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核发居住证(换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以有关书证等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
核发居住证(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以有关书证等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
28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或举办单位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以营业执照、登记等有关书证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29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咸丰县公安局 | 医院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30 |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 | 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医院 |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九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乘务类) | 入台许可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省级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属于行政许可,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3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定居类) | 涉台亲属身份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社区或村居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通过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证明,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入台许可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省级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属于行政许可,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
3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其他类) | 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证明之一 | 咸丰县公安局 | 医院、公司、法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台湾方面将开具相关文书,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商务类) | 入台许可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省级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属于行政许可,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3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探亲类) | 涉台亲属身份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社区或村居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入台许可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省级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属于行政许可,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34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学习类) | 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区市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入台许可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省级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属于行政许可,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35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应邀类) | 入台许可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省级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属于行政许可,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36 | (首次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入台许可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省级及以上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五条 | 属于行政许可,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37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购买使用单位(企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购买单位(企业)的备案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购买使用单位(企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38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购买单位的购买备案证明 | 咸丰县公安局 | 购买使用单位(企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医院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 可自行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39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警驾驶证换发地方驾驶证的)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部队核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第二十四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4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国产车)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生产厂商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四十六条 | 合格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41 | 新能源机动车注册登记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经销商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十二条 | 购车发票、合格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可自行核查,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生产厂商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部门 | |||||
42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经销商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十二条 | 合格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国产车) | 机动车生产厂商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部门 | |||||
43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部门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二十六条 | 合格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 范围 |
44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45 | 在用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辆无需提供)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部门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 合格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 范围 |
46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具备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医院出具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可自行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47 | 变更民族成份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民宗局 | 乡(镇)政府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通过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证明,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48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49 |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经营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毕业院校或者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5号令)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毕业证书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培训情况由部门核查。 |
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机器来历通过买卖合同、付款凭 证等书证证明,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5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合格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 项范围 |
5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5号)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5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系谱档案及品种来源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条件说明; (三)品种来源证明。 | 以买卖合同等书证替代,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5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职业技能合格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资格证书系书证,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56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有关证明内容实系告知承诺范 畴,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处理;有关产权证明通过不动产登记证书证实,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57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育种机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有关证明内容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处理;有关产权证明通过不动产登记证书证实,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58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有关证明内容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处理;有关产权证明通过不动产登记证书证实,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59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育种机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有关证明内容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处理;有关产权证明通过不动产登记证书证实,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60 | [省集中企保系统]服刑人员退费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定期待遇恢复 | 释放证明书 | 人社部门 | 司法部门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 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61 | [省集中企保系统]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省集中企保系统】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医疗收费票据 | 人社部门 | 医疗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已登记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第六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收费票据系书证,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62 | [省集中企保系统]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门诊病历 | 人社部门 | 医疗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已登记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 相关票据系书证,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63 |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 县卫健局 | 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 消防验收合格有相关文书,属于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6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仍需提供,但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6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当年度水质监测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 监测报告,仍需提供, 但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6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评价报告,仍需提供,但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67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 评价报告,仍需提供,但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68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69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新上岗人员6个月内)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体检资料属于书证,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70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检测报告,仍需提供,但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1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检测报告,仍需提供,但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2 | 放射诊疗许可(新增或减少诊疗设备) | 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检测报告,仍需提供,但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3 | 放射诊疗许可(新增或减少诊疗设备) | 拟增设备一年内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县卫健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检测报告,仍需提 供,但不纳入 |
74 | 医疗机构变更(变更机构性质) | 营利性变非营利性,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意见;非营利性变营利性,提供由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出具材料 | 县卫健局 | 民政局、市监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检测报告,仍需提供,但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5 | 医疗机构变更(变更机构名称) | 当地政府或者编制部门意见(公立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提供),或者变更后的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或变更通知书。 | 县卫健局 | 编办、市监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以营业执照、登记等书证替代,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6 | 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 结清证明 | 咸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节第七十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7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般注销) | 清税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税务局 |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承诺事项材料,不纳入证明事项 范围 |
78 |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 完税凭证 | 市场监管局 | 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3号) | 凭证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79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 | 咸丰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80 | 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 | 咸丰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81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 | 咸丰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 部门核查,不纳入 证明事项范围 |
82 | 依法登记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变更)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 | 咸丰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83 | 体育类培训机构经营许可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 | 咸丰县公安局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84 | 艺术类培训机构经营许可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 | 咸丰县公安局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
85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办理流程 | 承受土地性质材料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材料 | 县税务局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消2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1号 | 部门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86 | 车辆购置税退税办理流程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 县税务局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书证,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87 | 小额遗产继承、未成年人业务代办、老弱病残业务代办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工商银行咸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咸丰支行 | 公安局、派出所 | 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共同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 | 通过出生证、结婚证、 户口簿等证明 |
88 | 办理我行信用贷款 | 经营情况证明 | 中国建设银行咸丰支行 | 村委 | 建鄂发[2020]121号 | 应自行核查,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89 | 代理査询或提取己故存款人存款(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以上) | 遗产继承公证 | 咸丰县农商行 | 公证机构 | 《银保监办法【2021】18号文件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査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关于提取己故存款人存款需经过公证的规定 | 公证文书系书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90 | 代理査询或提取己故存款人存款(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 | 死亡证明 | 咸丰县农商行 |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不能提供的可由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 《银保监办法【2021】18号文件关于简化提取己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应证明 | 通过户口注销情况等核查;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91 | 代理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等特殊类业务 | 亲属关系证明、监护证明文件、医院诊断证明 | 咸丰县 农商行 |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岀生证明、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或监护关系的材料,不能提供的由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2、身患重病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3、被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后由我行工作人员进行双人上门核实其委托事项的真实性。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关于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相关要求: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身份信息的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 亲属关系、监护关系通过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书证证实;医院诊断证明通过入院、出院记录等病历证明,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92 | 代理开户 | 关系证明 | 咸丰县农商行 |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不能提供的可由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关于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 通过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实,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93 | 客户信息修改 | 身份信息证明 | 咸丰县农商行 | 1、因信息收集有误开立的涉农补贴类账户导致客户身份信息与账户信息不一致的由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也可由发放单位财政所出具; 2、如客户本人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出具户口簿等能证明其曾用名的材料,不能出具的由相关部门出具 | 批量开立粮食补贴等账户,因开户时村收集信息不准确或客户因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导致客户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完全不符,客户在办理申请挂失补发或修改密码等特殊业务时需证明客户身份证信息与账户信息为同一人 | 通过其他方式核查,不纳入证明 事项范围 |
94 | 异地客户开户 | 开户用途佐证 | 咸丰县农商行 |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居住证明(暂住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合理开户用途的材料,不能提供的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 通过有关书证等佐证,不纳入证明事项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