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县公安局 | 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咸丰县 | |
2 |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咸丰县 | ||
3 | 安装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或安装使用该系统的承诺书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咸丰县 | ||
4 |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咸丰县 | ||
5 | 县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 | 咸丰县 | |
6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社会救助 | 咸丰县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备注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咸丰县 | |
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 动物及动物产品补检 | 咸丰县 | ||
9 | 县人社局 | 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咸丰县 | |
10 | 收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咸丰县 | ||
11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咸丰县 | ||
12 | 县市场监管局 | 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单位/个人) | 处理专利权纠纷 | 咸丰县 | |
13 | 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 处理专利权纠纷 | 咸丰县 | ||
14 | 清税证明 | 企业注销 | 咸丰县 | ||
15 | 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咸丰县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6 | 县卫健局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咸丰县 | |
17 | 县气象局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咸丰县 | |
18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咸丰县 | |
19 | 县医保局 | 婚姻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 咸丰县 | |
20 | 婚姻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 咸丰县 | ||
21 | 婚姻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咸丰县 | ||
22 | 婚姻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 咸丰县 | ||
23 | 生育服务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 咸丰县 | ||
24 | 生育服务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 咸丰县 | ||
25 | 生育服务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咸丰县 | ||
26 | 生育服务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 咸丰县 | ||
27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 咸丰县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备注 |
28 | 县医保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 咸丰县 | |
29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咸丰县 | ||
30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咸丰县 | ||
31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咸丰县 | ||
32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咸丰县 | ||
33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咸丰县 | ||
34 | 县交通运输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资格 | 咸丰县 |
附件2
咸丰县不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办理方式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州级 | 县市级 | 乡(镇)、街道级 | |||||||
1 | 县公安局 | 交强险保单 | 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核发、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 县公安局 | 保险公司 | √ | √ | 行政许可 | 部门内部核查 | ||
2 | 县公安局 |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 (四)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 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 县公安局 | 税务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部门内部核查 | ||
3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 | √ | |||||
4 | 县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四条(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县教育局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部门内部核查 | |||
5 | 县教育局 | 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 | 行政许可 | |||||||
6 | 县教育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7 | 县教育局 | 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咸丰教育局 | 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 | √ | 行政许可 | 部门内部核查 | |||
8 | 县农业农村局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
10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自有资产的自有产权证书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县农业农村局 | 房产管理部门 | √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
11 | 县农业农村局 | 亲本来源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12 | 县农业农村局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 县农业农村局 | 专业院校或者人社部门 | √ | 行政许可 | 部门内部核查 | |||
13 | 县农业农村局 | 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第二十二条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文物保护、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直接取消 | |||
14 | 县医疗保障局 | 婚姻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县医疗保障局 | 民政部门 | √ | √ | 公共服务 | 部门内部核查 | ||
15 | 县医疗保障局 | 婚姻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县医疗保障局 | 民政部门 | √ | √ | 部门内部核查 | |||
16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公共服务 | ||||||
17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
18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服务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卫健部门 | √ | √ | |||||
19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
20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服务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县医疗保障局 | 卫健部门 | √ | √ | 公共服务 | 部门内部核查 | ||
21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
22 | 县医疗保障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
23 | 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
24 | 县医疗保障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县医疗保障局 | 卫健部门 | √ | √ | 公共服务 | 部门内部核查 | ||
25 | 县医疗保障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
26 | 县医疗保障局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 | 公安机关 | √ | √ | |||||
27 | 县医疗保障局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 | 居住的所属村(居委会) | √ | √ | |||||
28 | 县医疗保障局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 | 工作单位 | √ | √ | |||||
29 | 县人社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 县就业中心 | 相关主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部门内部核查 | |||
30 | 县人社局 | 事故认定决定书、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第七十六条 | 市场监管、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 | ||||||
31 | 县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书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县社保中心 | 公安机关 | √ | 行政给付 | 部门内部核查 | |||
32 | 县人社局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申领工伤待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五十四条 |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 | √ | ||||||
33 | 县应 急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 储)经营许可电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县应急局 | 县市 场监 管局 | √ | 行政许可 | ||||
34 | 县应急局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自主 提供 | √ | ||||||
35 |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咸丰办事处 | 婚姻状况证明 | 核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2.婚姻状况证明..... |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咸丰办事处 | 民政局 | √ | 公共服务 | 部门内部核查 | |||
36 |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咸丰办事处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核查借款申请人在州外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及使用情况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8.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 | 公共服务 | |||||
37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系证明 | 申请办理“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民政部关于“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所在村委会 | √ | 行政给付 | ||||
38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证明是否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人社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