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公告
作者:  来源:咸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发表时间:2011-11-3 8:45:01   信息采集:dzzw  关注人数:

  

  咸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深入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参保办理程序,现将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公告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我县目前设立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2个档次。

  1、参保人应按年度缴费,每年只能缴费一次。

  2、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3、国家根据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0元、县财政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补缴规定

  (1)有政府补贴的补缴:制度实施时(截止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45周岁而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补贴。

  (2)没有政府补贴的补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集体补助(他人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个人账户与继承权

  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个人缴费、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个人账户继承权。当参保人去世时,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截止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特别提示:制度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所以必须是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参保后,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直接享受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2011年7月1日后达到60周岁的,按45-60周岁规定缴费,具体见下条。)

  2、在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下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中断或应保未保)年限,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特别提示: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必须按年及时参保缴费。如果不按时按年参保缴费的,达到60周岁时,不能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必须在本人补缴从制度实施时至60周岁的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且补缴年限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和特殊群体补助。)

  (七)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1)基础养老金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居民,县政府出台了鼓励政策,即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加发月基础养老金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说明:139是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

  (1)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

  (2)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八)关系转移接续

  1、转出。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到外县(市)的,由县经办机构在接到迁入县(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函》后,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迁入地县(市)经办机构,由迁入地的县(市)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续保手续;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2、转入。户籍从外县(市)迁入本县的,可从原参保地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迁入县,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登记

  1、什么情况下要办理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首次参加或异地转移接续均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登记需携带的材料

  需携带户口簿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二份(一份报县经办机构存档,一份用于银行开户)。(特别提示: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规定,一代身份证不能作为开立银行卡、存折的法定依据)

  3、个人申请

  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二)保费缴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实行社保部门核定,财政、地税部门征收。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财经所和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全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由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到乡镇财经所或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特别提示:参保人每年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不能多次缴费。)

  (三)待遇领取

  1、什么时候开始办理领取手续?

  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2、办理领取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办理程序

  (1)村(社区)审查

  (2)乡镇审核

  (3)县经办机构复核并计发待遇

  4、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今年6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居民,首先应参保登记,然后办理领取手续,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咸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咨询电话:0718-6825260

  办公地址:原政协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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