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1-1-21 16:59:02   信息采集:dzzw  关注人数:

  咸政办发〔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1月17日23时19分,武汉市武胜路宏康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00余平方米,18日凌晨1时许,火灾被扑灭。此次火灾共造成14人死亡。为深刻汲取武汉"1.17"重大火灾事故,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的消防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火灾形势的严峻性

  今年以来,我县已累计发生火灾10起,受灾20户43人,直接财产损失15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上升了600%,直接财产损失上升了1490%,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武汉"1.17"重大火灾事故以及我县近期发生的多起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认真分析研判辖区的火灾形势和特点,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全力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亲自带队开展消防安全督查检查,真正把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当地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查清原因,总结教训,严肃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以事故教训来推动消防安全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乡镇(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火灾防控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一是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安监等县防火安全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五个一律"要求,立即对县内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未通过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擅自超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未通过文化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和演出活动、从业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该整改的要坚决责令整改,该挂牌督办的要坚决挂牌督办,该查封的要坚决查封,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二是深入排查整治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对未取得消防合法手续的,一律责令停业;对使用聚氨酯类装修材料和外露的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的,要责令限期消除,逾期不消除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的,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地下营业场所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营业期间使用燃放烟花礼花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处理。三是继续抓好烟花爆竹燃放消防安全工作。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储存点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或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坚决禁止销售或储存。要加强对燃放区域及周边重点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专人蹲点守护,严防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四是切实做好客运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节后群众出行、学生返校高峰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对各车站、码头及周边重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群众安全出行。五是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加大县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三、广泛宣教,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新《消防法》宣贯工作以及近期全国发生的一系列火灾案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消防志愿者组织,深入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各种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常识,尤其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使社会群众了解如何预防火灾事故、如何辨别疏散指示标志、如何选择逃生路线。要积极督促和指导居(村)委会和物业小区开展烟花爆竹燃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群众如何正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避免烟花爆竹火灾事故发生。要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使各社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报警、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等基本消防常识。

  四、强化战备,随时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

  县消防大队和各乡镇政府(区工委)专、兼职消防队,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值班备勤制度,切实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要对车辆、器材装备和灭火剂贮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和器材装备完好、灭火剂贮量充足。要大力开展技战术训练、"六熟悉"和实地、实装、实兵演练,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切实提高快速反应和第一时间抢救人员生命、控制和处置火灾的能力。一旦接警要快速出动,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和"救人第一"的要求,将损失和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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