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常识宣传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0-9-9 8:52:27 信息采集:dzzw 关注人数: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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