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价字[2010]47号
县物价局转发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
咸丰县城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咸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现将《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恩施州价[201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恩施州价[2010]106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恩施州价[2010]106号
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咸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求》(咸价字[2010]44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5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62号)、《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文件精神,经州物价局价格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你县城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咸丰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8元。
二、对低收入群体使用天然气的优惠政策,按你局上报方案执行,即低保家庭入户时,凭证优惠1000元/户入户安装费用。
三、自2010年9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四、要认真做好此次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五、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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