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物价局文件(咸价字[2010]7号
作者: 来源:县自来水公司 发表时间:2010-4-2 10:12:10 信息采集:dzzw 关注人数:
县物价局转发州物价局关于咸丰县
城区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批复的通知
县自来水公司:
现将《州物价局关于咸丰县城区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批复》(恩施州价[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恩施州价[2010]32号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州物价局关于咸丰县城区经营服务用水
与工业用水同价的批复
咸丰县物价局:
你《县物价局关于咸丰县城区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159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城区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同价后的各类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56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65元/立方米、工业及经营服务用水2.3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对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生活用水价格优惠政策,仍按你《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区自来水
价格的通知》(咸价价格[2007]82号)执行。
二、本批复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不得价外另行加收。
三、本批复价格自2010年4月抄见水量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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