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7岁辍学青年半年盗窃十五次被判刑一年半
17岁青年王某在短短的半年里盗窃15次。近日,王某被咸丰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2月19日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独自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窜入尖山乡、朝阳寺镇、高乐山镇作案15次,盗窃村民张某、向某、官某、刘某等15位受害人的钱财及腊肉、鸡、手机、香烟等物品,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7705元。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因父亲身患残疾,王某自幼家境贫寒,初中一年级读完后就辍学在家,后沉迷上网,且交友不善,最终误入歧途。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鉴定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遂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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