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调整事项和2010年1至6月申报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年度调整
从2010年起,将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年度,由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
二、2010年1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标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标准
2010年1至6月缴费工资基数仍然执行2008年(自然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即为17520元,费率为20%,半年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1752元,缴费人不得超过此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确实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按上述标准的90%缴费,即年缴费工资基数为15720元,半年缴费为1572元,缴费人不得低于此此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2、企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企业或单位以本企业、本单位应参保人员2008年度(自然年度)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2010年1至6月的月缴费工资基数,费率为20%,按月申报缴费。企业或单位的职工以2008年度(自然年度)实际发放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10年1至6月的月缴费基数,费率为8%,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或单位2010年1至6月内新进的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年度实际发放的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或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2008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即月平均工资超过4350元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08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即低于880元的,按880元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3、断保补缴和跨年缴费问题的处理
以前年度已预缴2010年1至6月年基本养老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因改制下岗未到企业再就业的人员),其缴费数额不足上述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档次的,必须在上述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并补缴不足部分。凡以前年度未申报或已申报未缴费的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因改制下岗未到企业再就业的人员),2010年1至6月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上述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企业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跨年度预交养老保险费。
咸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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