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转发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0-1-19 9:40:01 信息采集:dzzw 关注人数:
咸丰县物价局文件
咸价字[2010]2号
县物价局转发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咸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现将《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恩施州价[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恩施州价[2010]11号)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恩施州价[2010]11号
恩施州物价局关于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咸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请示》(咸价字[2009]11号)收悉。
根据恩施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2009]11号)的决定,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联动调整咸丰县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各类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气1.95元/立方米、工业用气2.50元/立方米、其他用气2.70元/立方米。
二、以上价格自2010年1月抄见气量起执行。
三、 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销售价格联运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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