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4县市盗窃摩托车12辆四男子分别获刑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柳某、邓某、邓某某、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8000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处罚金2000元。
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8月18日,柳某、邓某等4人分别在恩施市原外贸局院内、土司路和利川市、宣恩县、咸丰县等地,先后盗窃摩托车12辆。经咸丰县、恩施市、宣恩县、利川市价格中心鉴定,上述所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3644.08元。
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柳某、邓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邓某某、于某盗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其中被告人柳某、邓某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鉴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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