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由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转变,根据《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恩施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申报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效益。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产销率达95%以上,产品销售利润率超过4%;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5%;企业无拖欠税收、工资、社会保险金,经营无亏损。
(四)信用状况。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五)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共同体,利益分配机制良好,将利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农民。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平均每户增收200元以上。
(六)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销售额在县内同行业中的排序名列前茅,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
(七)创新能力。企业注重推广新品种、采用新技术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竞争力,并有研究和开发的专门机构,拥有自主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第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三条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按照自愿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企业,于每年的12月20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统一向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农业、畜牧、林业、发改、财政、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
(二)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选择确定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审定通过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和在咸丰电视台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认定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县内金融机构分别建立档案,实行授信管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国家、省、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
(二)《中共咸丰县委、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鄂咸县发[2006]3号)、《中共咸丰县委、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鄂咸县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
(三)新注册并成为县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由咸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评估授信,并纳入管理,协作银行优先放贷;
(五)企业贷款享受扶贫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六)优先安排财政、扶贫支农资金,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优先解决企业在科技、劳动用工、用地、用电等方面的困难;
(七)对龙头企业实行“1+3”(一名县领导带领一个综合部门、一个农口部门、一个金融部门)对口帮扶;
(八)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以及成为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县人民政府实行奖励。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保优淘劣。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半年监测制度。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7月10日前,填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半年经营情况统计表》,并送交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填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考核表》,提供反映企业上年经营情况、基地建设、带动农户情况及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出具反映企业效益、资信、科技开发、产品认证、联结农户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考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统计报表和考核材料进行分析,并报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符合考核标准的保留为重点龙头企业,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不积极主动申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产品认证和争创精品名牌的;
(五)属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半年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三年内未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的;
(六)拒绝参加县人民政府要求参加的各类农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
(七)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第十五条 对取消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服的,在收到决定后15日内可向县农业产化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由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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