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6-30 9:53:32 关注: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处理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事项,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咸县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境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本规定所称涉及发展环境问题指具有执法、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慢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经济组织和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碍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给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县、乡镇(区)设置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网上投诉信箱,负责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县投诉中心设在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6892575,6890677,投诉电子信箱:xfxyhb@163.com。
  县、乡镇(区)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设立投诉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信箱,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环境投诉事项。
  第四条投诉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委、县政府《意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或者电话、网络投诉三种方式。对重大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六条对投诉事项应当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含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的对象、事实、请求。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投诉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投诉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报投诉人。
  第七条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指定其中一个机关负责组织其他机关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对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机关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本级投诉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中心或者有关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者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的;
  (三)投诉事项在进入调查前,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第九条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中心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直接由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人,并报投诉中心备案。
  第十条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定期向本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和上级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由投诉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负责办理投诉和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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