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专项资金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9-28 10:17:39 关注: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2006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为加強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咸政办发(2005)70号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专项资金支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现拟定以下实施方案 :
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资金、移民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校园建设及危房改造) 上级主管部门直拔的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编制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严格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一份项目实施方案。
对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不改变现行工程招标管理方式、程序的基础上,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购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政府采购实行全程监督。项目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工作由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统一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招投标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工业(含贸易、电力)水利、交通、卫生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由经贸、水利、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及其他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是由工业行办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土地出让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证招标投标的管理由国资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各级财政 部门必须进行全程监督。以上各部门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评审专家的确定,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对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和用于采购货物、服务的支出,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查,批准采购计划,并出具计划下达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额度,按规定程序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支付。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副本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采购确认函”。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双方合同签订按工程进度和相关要求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持合同副本及“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预拔资金,结佘资金待项目实施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审批手续后付清。
三、严格执行“阳光采购”规程,纪检、监察、反贪、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全面监控。凡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财政部门拒付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鄂财采[2004]2号文件要求,定期对项目及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资金,由县纪委、监察机关按鄂纪发[2003]13号《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党纪政纪处分。
咸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