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作者: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添加时间:2007-1-11 11:51:21 关注: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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