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因抢劫获刑
作者: 来源:咸丰新闻网 添加时间:2008-9-8 8:24:12 关注:



  本网讯(通讯员田甜 尹寿远)9月3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龚某、贺某、余某抢劫案宣告一审判决。

       邓某某等四名无业少年,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5岁,2008年5月11日至6月2日期间,四人结伙在县城高乐山镇中附近一带以暴力相威胁、搜身、胁迫等方式先后抢劫该校20名学生的人民币共计275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四人结伙共同作案或分别结伙作案实施抢劫是共同故意犯罪,邓某某在其参与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归案后,四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均为初犯,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四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龚某、贺某、余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四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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