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驳回起诉还是继续审理
作者:赵德祥 来源: 添加时间:2008-7-8 8:30:34 关注:
李某欠缴电话费电信部门上法庭
2000年,李某与电信部门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电信部门为李某安装固定电话一部,李某按月缴纳电话费.2007年10月至11月,李某累计欠缴电信部门二个月的电话费计人民币240余元,后经电信部门催收未果便将李某所使用的电话予以停机处理.2008年3月,电信部门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给付所欠电话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之后,法院在调取电信部门对李某的电话予以停机的材料时,发现了双方曾于2007年4月签订了"家家乐"套餐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有约定案件处理有分歧
针对本案,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家家乐"套餐协议约定了争议解决仲裁条款,法院应依法驳回电信部门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家家乐"套餐协议虽然约定了争议解决仲裁条款,但双方均未提出有仲裁协议,且李某作为被告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前也没有提出双方有上述仲裁协议,应视为李某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知,结合本案的实际,作为被告的李某在得知电信部门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后,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同时要求法院驳回电信部门的起诉.而现在法院已经过开庭审理程序,李某在此前并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李某放弃了仲裁协议,现在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已不能再以"有仲裁协议"为由驳回电信部门的起诉.
综上所述,当事人虽然达成了仲裁协议,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