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作者:魏俊 来源: 添加时间:2008-3-6 16:11:21 关注:
为加强对承建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日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咸丰县出台了《咸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规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缴入财政非税管理局决算户,由劳动保障局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承建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保障金中垫付,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保障金,其缺口承建企业必须在30日内补缴,否则将在建设单位划拨工程款时直接划入。承建企业在项目中标后向劳动保障部门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跨年度的可按年度造价计算缴纳基数),工资支付保障金按项目中标合同价格为基数的8‰缴纳,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负责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收取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若发证机关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负责追索农民工工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的责任。由建设单位(业主)代缴的,可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列为已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并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十五日之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承建企业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将工资保障金余额全部返还承建企业。
该暂行办法的施行,将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进一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咸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