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一干部咸丰获刑
作者:胡俊杰 来源: 添加时间:2008-3-3 8:33:30 关注:



        2月26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原来凤县财政局三胡财政所干部向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2007年10月4日,向某在未取得卷烟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卷烟零售户杨某手中购进“白沙”硬盒卷烟550条,“芙蓉王”黄盖卷烟150条,价值人民币54300元。

向某将进购的香烟准备运往湖南省龙山县销售,在途径咸丰县甲马池镇石板铺(小地名)时被该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于当天将向某移交咸丰县公安局,向某随后被咸丰公安局刑拘,同年10月9日向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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