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9-11 17:10:48 关注:



 
咸政发〔2008〕18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咸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咸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和《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
(二)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
(三)坚持自愿原则,缴费以家庭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四)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管理;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六)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按原管理办法和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五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或子女参保给予补助。
(一)筹资标准。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2008年每人每年12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2008年为260元。 
(二)2008年参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为: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8岁以下非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1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80元,财政补助180元;其他普通居民人个人缴费160元,财政补助100元。上述人员中,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困难群体未成年人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每年第一个季度按上年实际参保人数结算补助资金,按当年计划参保人数预拨财政当年补助资金。
第七条  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的,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年度内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和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为解决参保居民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登记缴费
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参保,需持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和14岁以上居民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等困难居民,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领取证》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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