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9-10 9:23:27 关注:
咸政发〔2008〕15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建设步伐,改善我县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及《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均须按照本通知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县污水处理厂的顺利建设以及建成后以保本微利的营运原则正常运行,我县决定按实际用水量0.80元/立方米(吨)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及管理
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对供水用户按月进行征收;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和个人委托县水利水产局按月进行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包括污水排污费等在内的其它排水环节收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能力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污水未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环保部门依法收取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经处理的污水达标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仍应缴纳污水处理费;超标排入的,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按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污水处理运行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开征时间
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