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作者: 来源:咸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添加时间:2008-7-22 8:04:08 关注:
咸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2008]1号
《咸丰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租赁补贴即将开始发放。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于2008年7月25日至2008年8月10日,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向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申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乐山镇非农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0㎡以下。
特此公告
咸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咸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2008]2号
《咸丰县桃花源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预售许可证号:咸房预字[2008]第06号)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即将开始预售,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于2008年7月25日至2008年8月10日,持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等有效证件和证明,向所在社区提交购房申请,申请条件为咸丰县高乐山镇非农户口(三年以上)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或家庭年收入低于18000元)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户居住面积低于45㎡)。
特此公告
咸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桃花源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在桃花源住宅小区进行了第二期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9套,建筑面积7245㎡,住房现已主体完工,拟进行预售,预售方案如下:
一、建设地点
咸丰县桃花源经济适用住宅小区。
二、建设规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9套,每套建筑面积115㎡--125㎡(以实测面积为准),共计7245㎡。
三、销售对象和报名条件
咸丰县高乐山镇非农户口(三年以上)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一)低收入家庭:指年人均收入低于6000元或家庭年收入低于18000元的家庭。
(二)无房户:指未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房改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未通过赠与、继承、判决、析产等途径取得住房,未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私房的家庭。
(三)无房户或现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上年度高乐山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下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的家庭。
四 、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一)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售房公告。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到所在社区领取申请表。
(三)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社会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需经所在社区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合格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预登记,经公示后最终确定购房资格。
(四)根据报名人数多少确定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如果符合购买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59人,采用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