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客运市场和出租车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方案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3-7 16:27:04 关注: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公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6]56号)、《关于咸丰县实施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复函》(鄂政办函[2005]146号)以及县委、政府对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相关规定。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目的。建立规范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长效机制,改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环境,切实保障经营者、从业者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提档升级,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一、规范经营行为的主要内容
1、所有出租汽车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试运行)
价格实行起步价打表经营,单程直达。
2、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无故绕行,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3、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车票。
4、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
5、各出租汽车公司应组织人员对本企业的出租车开展检查,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并根据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的经营者进行处理。
6、对不按照规定的经营方式从事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将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由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运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出租车企业进行处罚。
二、相关的法规及处罚规定
1、运价管理
对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的,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罚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定价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的、收取车费后未出具合法有效车费发票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2、计价器使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价器的,可责令停止使用,封存计价器,并处1000元罚款;对利用计价器作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不使用计价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权益保障
为了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按照《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在站点、码头、机场及其他客流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属拒载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不使用计价器的,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因违章被公安部门扣车处理而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乘客可拒付车费。
乘客应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支付车费。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坐出租汽车应有人监护。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品和管制刀具,不得提出违反本办法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遇有乘客需要驶出营运区域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出租汽车登记点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予以配合。
为了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请市民不要乘坐无出租标志的车辆。
四、相关要求
1、车型
车型为神龙富康三厢五座轿车。
2、经营权期限
经营权有偿出让期为2005年12月29日至2010年12月28日。
3、经营权费的交纳
经营权费的交纳:由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按年度向经营者收取,首期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2005年12月29日至2007年12月28日)在企业与县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签定经营合同时一次交清,2003年整顿规范期间交纳的经营权费可冲抵本次应交的费额。从2008年起每年的元月31日前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向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交纳当年度的经营权费,标准为3600元/辆 .年;对不按期交纳经营权费的经营者将不办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证》,其经营权自行消失,经营者不得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