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林业局关于开展服务承诺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6-28 8:20:58 关注:
咸林发〔2007 〕4号
咸丰县林业局
关于开展服务承诺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林业管理站,局直各单位: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承诺公开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函[2007]39号)文件精神,结合林业系统实际,现就林业系统的服务承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的对象
各林业管理站、局直各单位。
二、公开内容
服务职能的全部内容,包括县林业局具有的审批、审核、核准、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和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府基金,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附表2。
三、公开方式
开展服务承诺公开的方式为,一是县林业局将服务承诺公开的内容以文件形式发文到各单位;二是在咸丰县政府电子政务网上予以公开;三是在咸丰县林业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四是各单位在办公地点设置公示栏予以公开。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县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6 月30日以前,将附表1、附表2的相关内容在公示栏上予以公开公示。同时热情接待来电、来访和办事的群众,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禁止出现“冷、硬、横、推”和将矛盾上交等对工作不负责任,有损部门形象的现象发生。局监察室将对服务承诺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凡因工作不力出现投诉现象的单位,县局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附:表1:咸丰县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表一至表十九)
表2:咸丰县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府基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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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咸丰县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表一至表十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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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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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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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政策)依据 |
《森林法》第32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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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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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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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条款)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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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村、乡签批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 采伐面积1公顷以上或蓄积15立方米以上林木的,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采伐面积1公顷以下或蓄积15立方米以下林木的,要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4、采伐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还必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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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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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程序 |
权利人申请、调查、审批、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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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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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乡镇分管领导、林业管理站站长、分管局长、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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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事人员 |
高乐山镇:左明慧 电话:682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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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渠道 |
电话举报:县林业局资源股0718--68221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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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木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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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项名称 |
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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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政策)依据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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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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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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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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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木材经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场所;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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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20日之内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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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程序 |
权利人申请、林业管理站初审、林业局审批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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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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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分管局长、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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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证人员 |
周宜:联系电话0718--6822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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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渠道 |
电话举报:局办公室0718--6822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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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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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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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政策 )依据 |
《森林法》第18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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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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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按地类分:2—20元/每平方米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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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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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业主征占用林地或采伐申请报告;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复件; 4、林地权属证明; 5、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6、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使用林地申请表》; 8、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据(复印件); 9、其它证明材料; 10、县林业局作出的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勘验表、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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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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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程序 |
本人申请、受理、现场勘验、县林业局审核同意(2公顷以上的县林业局审查报州、省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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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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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分管局长、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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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事人员 |
周宜:联系电话0718--6822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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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渠道 |
电话举报:局办公室0718--6822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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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使用林地审核(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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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项名称 |
使用林地审核(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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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政策 )依据 |
《森林法》第18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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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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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按地类分:2—20元/每平方米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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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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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业主征占用林地或采伐申请报告;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复件; 4、林地权属证明; 5、建设单位与被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 6、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使用林地申请表》; 8、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据(复印件); 9、其它证明材料; 10、县林业局作出的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勘验表、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县林业局初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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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20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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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程序 |
本人申请、受理、现场勘验、县林业局审查、上报州、省、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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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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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分管局长、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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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事人员 |
周宜:联系电话0718--68221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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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渠道 |
电话举报:局办公室0718--6822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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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木材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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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项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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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政策)依据 |
《森林法》第3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36条,《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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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征收育林基金、维简费,取消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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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产区经营木竹育林基金、维简费按第一次销价20%计征(育林基金12%、维简费8%); 2、社会育林基金、维简费按第一次成交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15%、维简费10%); 3、个人出售木竹制成品、半成品以及林副产品按销售价从价外缴纳10%的育林基金;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