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关于服务承诺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6-26 16:15:46 关注:
咸民政文[2007]28号
县民政局关于服务承诺的公告
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民政办: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创优经济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现就我局相关服务项目公告如下:
一、婚姻登记
(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1、结婚证:精 装(对),9.00元 鄂价费字[1992]108
简 装(对),2.00元 鄂价费[2001]210号
2、离婚证:对,20.00元 鄂价费字[1992]108号
(二)办事程序
1、结婚证:当事人持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半身2寸合影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婚姻登记处(民政办)办理。
2、离婚证当事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名并载明自愿离婚意见、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协议书,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2寸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民政办)办理。
注:㈠户口本、身份证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必须完全一致,如不一致,当事人在户籍管理机关更正一致后,方可办理。
㈡可在任何一方乡镇婚姻登记处(民政办)办理
㈢联系电话,6835721,钱良田
二、收养子女
(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本费30.00,调查费220.00元,鄂价费字[1992]349号、财综治[2002]7号
(二)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2、收养人有无抚养能力证明;
3、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证明;
4、身体健康证明;
5、弃婴要有公安机关的捡失证明和报纸公告。
(三)承诺时限:60天
三、民间组织管理
(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费:10.00元,登记费(含证书费)90.00元,变更登记40.0元。
依 据:社 团:计价费[1996]1602号;鄂价费[1996]324号;
民 非:计价费[1999]2115号;鄂价费字[2000]37号。
(二)申报材料
㈠ 社会团体
1、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2、筹备成立社团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4、论证报告;
5、筹备组成人员基本情况;
6、筹备组成单位基本情况;
7、拟任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
8、章程(草案)
㈡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非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非单位法人代表登记表;
3、民非单位章程核准表;
4、成立民非申请表;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或许可证;
6、拟任人员资格证明;
7、验资报告;
8、办公场所证明;
9、章程(草案)。
㈢承诺时限:90天
四、低保工作
(一)大病医疗救助办事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
4、医院收费票据;
5、其它相关材料(农村合作医疗证件)。
(二)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将救助资金发到对象手中。
(三)低保办理程序
1、农村
⑴个人申请;
⑵村核查、评议、公示;
⑶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审、公示;
⑷县民政部门审批。
2、城市
⑴个人申请;
⑵社区审核;
⑶乡镇审查;
⑷县民政部门审批。
咸丰县民政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