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司法局关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6-26 10:08:16 关注:
援助机构: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 址:高乐山镇红旗一路10号县司法局一楼
联系电话:0718-6825148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范围:下列因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援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1、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1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12、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
申请材料: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审查程序:
1、自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首先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3、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有权或委托有关部门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自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3日内指派承办人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办理费用:免费
服务承诺:
1、案件承办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坚持便民的原则,及时有效地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认真负责,在受托的权限内,努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应当认真阅卷,及时会见被告人,根据案情认真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承办业务进展情况,解答当事人的询问。
5、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6、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7、对群众求助电话,本中心应及时给予解答,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把信息传递到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
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本中心在广东惠州专门为咸丰籍赴广东进城务工人员设立维权工作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陈区陈江车站
联系电话:(0752)7173110
监督投诉渠道:
1、案件承办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违背承诺,当事人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投诉;本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一般性问题在3日内答复,重大或者比较复杂疑难问题应在10日内答复,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在答复投诉人时,告知其处理期限,并最终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2、当事人对法律援助中心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县司法局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