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11-26 9:20:52 关注:
广大市民: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租客运市场,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我县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实施方案,就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请广大市民监督。
一、 从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我县所有出租汽车必须按照物价部门〔2007〕72号文核定的(试运行)价格打表经营,单程直达。城区出租汽车起步价为2.00元,基准里程1.6公里,1.6公里至6.0公里运价为0.5元/400米(含400米),超过6.0公里部分运价0.75元/400米(含400米);夜间运输(北京时间23:00至次日6:00)按正常价格的150%计价。
二、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无故绕行,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三、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车票。
四、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载。
五、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出租汽车。
六、 严禁非营运车辆和摩托车从事出租客运,对非法从事营运的车辆和摩托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 希望广大市民不要乘坐无出租客运标志的非营运车辆和摩托车。
八、 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822806,并提供有关证据。
咸丰县规范城区客运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