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县医保局 添加时间:2007-10-22 15:44:47 关注:



咸政办发〔2007〕7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

咸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制订的《咸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咸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07]68号)精神,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恩施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恩施州政办发[2007]34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咸丰县境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低保对象参加惠民医疗保险,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以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低保对象主要在县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窗口就诊,建立以医院为主,“医、保、患”三方相互制约的机制,切实将惠民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到低保对象。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支付和管理,筹资标准随着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按年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单独建档建卡,专项管理,主要由县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窗口定点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若低保对象按本方案参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方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开始按本方案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贯彻落实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调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中的有关纠纷等。
  第八条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惠民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
  (四)负责审核低保对象的参保登记,对参保人员实行就医管理;
  (五)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宣传,受理参保人员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做好有关的配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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