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5万城镇低保对象享受医保
作者: 来源:恩施晚报 添加时间:2008-3-6 8:39:48 关注:
记者昨日从州社保局了解到,目前全州已有50567名城镇低保对象参加了医疗保险,全州各级经办机构已为所有低保对象制发了专门的医疗保险证卡。去年8月底,我州制订《恩施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后,各县市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全州最终确定50567人应纳入医保,其中65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502人参加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
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州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40元。按要求,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医保后,惠民医院(窗口)作为首诊医院。目前,咸丰和恩施已建立起惠民医院,其他县市已建起惠民窗口,有关方面要求严格执行首诊制度,对未执行首诊制度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参加医保的城镇低保对象每年最高可获2万元补助
3月3日,州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每年最高可获2万元医疗补助。
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首诊医院只能选择惠民医院(惠民窗口),在惠民医院(惠民窗口)建设尚未完成以前,劳动保障部门可选择本地其他医院(含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首诊医院代行惠民医院(惠民窗口)的相关职能。在自愿的基础上,首诊医院对城镇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优惠(减免)10%至2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低保对象住院时,除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外,所发生的其余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起付标准不得超过100元(其中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60%左右的比例报销;转院按40%左右的比例报销。特殊慢性病保险病种和报销比例由各地根据低保对象病情和困难程度、惠民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最高限额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城镇低保对象医保实行动态管理
记者3日从州社保局了解到,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并不是永久的,而是与低保对象的身份保持一致,实行动态管理。
州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城镇低保对象的名单由民政部门确定,每年核查一次。如果过去的低保对象因为收入增加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那么次年年初将不再享受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