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赔偿金额最高的摄影作品侵权案审结 职业摄影师周超获赔11万元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12-1 14:23:23 关注:



我州赔偿额最高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被告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11万元。

案情回放

周超系巴东县知名专业摄影师,长期从事摄影作品创作。2007年下半年,周超发现市面上有一种名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的系列“中国邮政明信片”册出售,该明信片册中采用了周超8幅摄影作品计16张次(其中9张次摄影作品被剪裁使用),明信片册上标注由恩施自治州邮政局商函广告经营部发布,国家邮政局发行,编号为2007(1716)-0002(10-1~10)。

周超经过调查发现,巴东县邮政局于2007年8月8日与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签订了一份《神农溪风光明信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委托巴东县邮政局制作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1万套,双方各承销50%,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制作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事宜由巴东县邮政局负责。《(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在市场上的统一销售价为每套28元。周超委托律师向巴东县邮政局发出了《律师函》。巴东县邮政局收到《律师函》后,派出其法律顾问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此后,巴东县邮政局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仍然在市场上销售。

周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向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巴东县邮政局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等。

巴东县邮政局则认为:制作《(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是完成县旅游局下达创建神农溪5A级景区的政治任务,因为5A级景区必须有付邮资的明信片,这些明信片不是用于销售,而是为了便于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检查所用。

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各项损失11万元;巴东县邮政局不再印制和销售《(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侵权明信片。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代理人冉启安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摄影作品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所谓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之一,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原告周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巴东县邮政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原告因为本案而开支的调查取证费用及所支付的律师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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