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劳动就业局原财务科科长贪污审判
作者:周光兵 孙蓬 来源:恩施新闻网  添加时间:2007-12-10 8:59:42 关注:



州劳动就业局原财务科科长贪污87878元
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日前,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判处向红有期徒刑6年,其贪污所得赃款57878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时已追缴50161.06元)。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向红系州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劳动就业局)原财务科科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员兼恩施州金桥综合劳动服务公司会计。今年4月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向红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账和少记银行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87878元。另查明,向红在州纪委调查期间,于2005年11月28日退违纪款50161.06元。
    据了解,向红贪污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三个部分: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利用担任州劳动就业局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本单位事业性收入83笔,共计41014元,将此款据为己有;2005年9月,向红收到本单位职工陈某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38笔,共计金额44864元,未交会计核算中心入账,并与邓志银(州劳动就业局原局长,已判刑)商量后将该款据为己有,邓志银分得30000元,向红分得14864元;2004年4月5日,向红利用担任恩施州金桥综合劳动服务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开出现金支票一张,在银行提取现金2000元不记单位的银行及现金账,而在制作当年记账凭证时少记代理费收入冲抵了在银行提取的现金2000元,将该款据为己有。
    恩施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向红有期徒刑6年,其贪污所得的赃款57878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向红不服,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向红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便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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