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县林业局 添加时间:2007-10-30 14:34:52 关注:
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7〕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61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林权登记换证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鄂林资〔2003〕158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恩施州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二、改革范围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包括退耕还林地),非公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包括城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营造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农户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林木和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栽植的树木,不在此次登记发证的范围。
三、任务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2007年,全县在完成三个县级试点村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乡镇全面铺开,确权发证率达到20%以上;2008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县所有林地林权登记工作,全面完成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改革,林权证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09年,全面完成确权发证工作任务,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基本到位,初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多层次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健全覆盖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四、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引起新的边界林地权属纠纷,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坚持依法依规登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发证;林权有争议的,先确定权属,再行登记发证。
(二)坚持稳定山林权属的原则。对国有山林和“两山合一山”(自留山、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后已经到户的集体林地,以“两山合一山”和国有山林稳权发证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明晰四至边界,换发《林权证》。“两山合一山”以来的新增人口和户数,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稳定权属。对已经到户的山林,不得将山林权属重新打乱再作调整,不得随意变动,不推倒重来。原同一地块重复发证的,必须依法确定权属后,按照确定的权属进行登记发证。
(三)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原则。对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原则,通过民主决策,可采取“确权不确地、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完善经营机制,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两山合一山”时期的村为单位,实行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林权登记时间、地点、内容、所需证件和审查结果都必须公示公告。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表决同意,并张榜公示后,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坚持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原则。对于公益林,在坚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产权,明确管护责任,引导林权权利人科学经营,获得一定的抚育间伐和林下多种经营收入,但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对于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生产的木材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在交易市场自主销售。
五、方法步骤
(一)林权登记发证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各乡镇(区)和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程序,扎实稳妥地向前推进。
1、组建专班、明确职责。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林改办)设在县林业局,同时,组建综合协调、业务工作、林权调处三个专班。综合协调专班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财政、林业、农经、司法、信访、宣传、广电等单位参与,职责是宣传发动,协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并对各乡镇(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办;业务工作专班由县林改办牵头,林业、农经、国土等部门参与,职责是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政策咨询,审定各乡镇(区)提交的《林权登记审批表》;林权调处专班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林业、民政、国土、农经、司法、人民法院、信访、公安等单位组成,职责是指导全县的林权调处工作,受理省际、县际、乡际以及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