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9-30 9:53:01 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求效率,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县长临机处置,需报告州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立即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形成科学、民主、完整的“决策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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