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咸丰县社保局 添加时间:2006-11-14 14:56:18 关注:
鄂劳社文[2006]155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目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2005年、2006年调整待遇分别从当年的7月 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2005年度调整办法
1、
2、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
(2)1986年元月1日至
(3)1991年元月1日至
(4)1996年元月1日至
3、第(一)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至2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一)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5、按照鄂政办发C2003J125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1986年元月1日至
(3)1996年元月1日至
6、
(二)2006年度调整办法
1、
2、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
(2)1986年元月1日至
(3)1991年元月1日至
(4)1996年元月1日至
3、第(二)条第一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至2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二)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