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0-31 9:50:22 关注:



咸财采字[2006]140号
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咸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直各单位:
      为确保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安全,规范公务用车保险管理,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纳入集中统一保险采购范畴。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决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服务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现将《咸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咸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安全,规范公用机动车辆保险管理,提高车辆保额、降低保费。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含招标后购置车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险险种和赔偿限额
      (一)承保公司必须在以下保险险种中按被保险单位的要求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1、车辆损失险(按指定车型保险报价明细表投保);
      2、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数5万元/座投保);
      3、第三者责任险(按每辆车15万元投保,发生第三者事故的按保额赔付);
      4、不计免赔特约险(基本险不计免赔);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保额6万元)。
     (二)若被保险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增加险种的,承保公司必须参照本次投保的优惠率与投保单位协商后签约,同时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条 保费的核定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本次招标前购置的车辆保费统一按本次招标的中标额核定,承保公司不得擅自更改(车辆保费附后)。招标后购置的车辆按购置现行价依据本次招标保费下降要求,按保监会规定最低幅度予以核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将交通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必须按规定在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如有违犯,其保险费用由经办人承担。按照《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相关规定对车主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直接与中标保险公司签署合同,并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保费的支付
      保险费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预算资金中扣除车辆保费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支付给承保保险公司。
      第九条 中标保险公司应提供正式的保险费收据及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被保险单位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如发现保险单内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被保险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第十条 中标保险公司要设立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窗口,指定专人经办业务,实行保险、理赔一条龙服务,兑现各项服务承诺,做好各项条款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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