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10-24 8:48:21 关注:



  

  咸政办发〔2008〕7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08〕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公司确定

  根据财金〔2007〕66号文件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承担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2、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3、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根据上述条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咸丰县公司为我县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机构。

  二、保险责任和条件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重大病害: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病害,因防疫需要政府决定扑杀的。

  (二)保险条件

  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投保母猪必须是8月龄以上(含8月龄)的能繁母猪;

  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必须经所在地畜牧防疫部门按规定免疫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的母猪。

  三、保险标准和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6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省财政补贴30%(18元),养殖场(户)交纳20%(12元)。养殖场(户)交纳部分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向养殖场(户)收取。

  四、保险程序

  (一)保险公司以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能繁母猪养殖情况为依据,以能繁母猪养殖场(户)签订保单。

  (二)县畜牧兽医局对保险公司与养殖场(户)签订的保单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金〔2008〕27号文件规定,申请上级财政划拨补贴的保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拨到承保公司。

  五、保险服务

  (一)保险公司和畜牧兽医局组成专家查勘小组,对保险事故予以查勘鉴定。

  (二)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查勘小组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5天内完成理赔工作,特别重大赔案应在10天内完成理赔工作。

  (三)如遇发生大面积疫情,保险公司在开展理赔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六、成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曾庆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冉茂华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梁小平县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

  陈洪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咸丰县公司经理

  冉学良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正华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何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咸丰县公司副经理

  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每年年底对保险公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下一年度的承保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冉茂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联络、协调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各乡镇畜牧服务中心主任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乡镇联络员和协保员。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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