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1-21 9:20:20 关注:



咸政办发〔2007〕9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咸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咸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非列养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恩施州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性意见及考评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过审查批准进入省、州规划的未纳入省、州公路部门列养的公路。
   
第二章   养护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编报、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考核、检查养护管理质量;监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改革。
  县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县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档案;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协调工作;落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用料场、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及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后的弃土场地等区域和范围;明确农村公路及公路水沟外缘外延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范围,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会同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检查养护管理质量;指导、协调、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内村到组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下,具体做好本村内到组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县发改、财政、扶贫开发、民宗、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烟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章   养护管理机制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常年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八条 在各乡镇或分片区设置交管站和路政管理中队,两个机构一套人员,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行使“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职能,负责县域内已建成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九条 未建成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固定组织养护和群众自治性养护相结合,以分线包养、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条件成熟的乡镇可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定专业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各乡镇要加大推进农村公路路面硬化进程力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县公路管理段统一进行养护管理。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