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8-1-18 11:39:09 关注:



咸政办发〔2007〕8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咸丰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为切实做好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14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公司确定及承保比例
  (一) 保险公司确定
     根据财金[2007]66号文件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及鄂政办电[2007]145号通知要求,承担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机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咸丰县公司(简称县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咸丰县公司(简称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为我县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机构。
  (二)承保比例
     为了稳定生猪生产,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尖山、活龙坪、大路坝、清坪、小村、黄金洞六个乡镇(区)的能繁母猪养殖户在县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高乐山、忠堡、丁寨、甲马池、朝阳寺5个乡镇的能繁母猪养殖户在县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
     二、保险责任和条件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重大病害: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病害,因防疫需要政府决定扑杀的。
  (二)保险条件
     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投保母猪必须是8月龄以上(含8月龄)的能繁母猪;
     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经所在地畜牧防疫部门按规定免疫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的母猪。
     三、保险标准和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场(户)交纳的20%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的规定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要求,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保险程序
     (一)保险公司以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能繁母猪养殖数据为依据,与能繁母猪养殖场、养殖协会、合作组织或村组签订保单。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必须经县畜牧局审定合格后方可实施。
     (二)县畜牧局对保险公司与养殖场(户)签订的保单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金[2007]66号文件规定,申请上级财政划拨补贴保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拨到承保公司。
     五、保险服务
     (一)保险公司和畜牧局组成专家查勘小组,对保险事故予以查勘鉴定,根据查勘鉴定结果,按照保险条款载明的理赔方式和标准进行损失核定,赔案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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