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轮清理吃“空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编办 添加时间:2007-9-12 15:35:29 关注:
咸县机编发[2007]23号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轮清理吃“空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
为巩固我县第一轮清理吃“空饷”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财经纪律,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2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鄂人[2006]7号)以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办文[2007]40号)精神,经县编委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第二轮清理吃“空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要求
(一)去年开展清理工作以来新发生吃“空饷”的,这次清理中能如实上报的,按所吃“空饷”同等额度追回上缴财政。
(二)对去年清理出来的吃“空饷”人员返岗不到三个月又离岗、此次清理能如实上报的,吃“空饷”时间累计,按第(一)条处理。
(三)对单位吃“空饷”人员较多或吃“空饷”数额较大的,从严从重查处。本次能主动上报,并向机构编制部门写出自我检查,且积极整改的,免予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举报查实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单位违反相关政策,自行出台规定造成职工吃“空饷”的,除追缴财政经费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单位不主动自查自纠和上报吃“空饷”问题,由检查组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的,按吃“空饷”额度的150%追缴财政拨款,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清理吃“空饷”工作的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要对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情况进行自查,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此基础上,不论有无吃“空饷”问题的,都必须填报《恩施州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情况自查表》(见附表),吃“空饷”人员汇总表(有二级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要具体到单位、到个人,以便检查组抽查。纸质汇总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于9月30日前报县编办。单位存在吃“空饷”问题的,要自觉按政策进行整改,并向财政部门上缴与吃“空饷”等额度的资金。
9月30日,县机构编制部门将锁定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自查清理情况。各单位未报送自查清理结果的,视同没有吃“空饷”人员,此后若查实有吃“空饷”问题的,从严从重查处。
(二)检查阶段(10月10日——10月30日)
从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编制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到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进行核查,对问题较多的行业和单位要进行重点复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处理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单位对清理对象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理,相关部门依据政策完成对吃“空饷”人员处理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12月10日前,县机构编制部门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州机构编制部门。
三、组织领导
专项清理工作在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编办牵头,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加强沟通,注重协调,切实把清理吃“空饷”工作组织好,清理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督办。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向干部职工传达清理吃“空饷”工作的文件精神,要在本单位公示自查清理结果和州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12310”,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吃“空饷”人员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电话:县监察局0718-6822020;县编办0718-6822633)经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