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州委组织部六部门关于处理吃“空饷”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编办 添加时间:2007-9-12 15:21:26 关注:



咸县机编发[2007]22号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恩施州监察局、恩施州人事局、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处理吃“空饷”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州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经县编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第二轮清理吃“空饷”工作,现将《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恩施州监察局、恩施州人事局、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处理吃“空饷”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7年9月10日 

 

恩施州机编办发[2007]28号 
关于处理吃“空饷”问题的规定
 

各县(市)委组织部,各县(市)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2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6]4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鄂人[2006]7号)精神,切实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吃“空饷”工作力度,规范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现就清理吃“空饷”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组织、人事、编制和财经纪律规定如下:
    一、吃“空饷”问题的认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原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按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离岗对待的人员,经教育仍不回单位上班的;单位或个人聘请人员代班的。
    (三)在清理吃“空饷”中,返岗后工作不到三个月又离岗的(其返岗前吃“空饷”时间累积计算)。
    (四)国家机关公务员到企业任职或兼职,且违反规定获取报酬的。
    (五)在编人员因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调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三个月内未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财政部门继续拨付经费的。
    (六)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所在单位三个月内未到组织、人事、社保、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财政和社保部门继续拨付工资或养老金的。
    (七)在编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领导干部经组织部门明确退休后,所在单位三个月内未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退休和下编手续,造成同时领取在职人员工资和退休(养老)金的。
    (八)在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开除公职而未开除或已开除而未下编,造成财政部门继续拨付经费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应核降工资或下编,所在单位三个月内未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核降工资或下编,造成财政部门继续按原标准拨付经费的。
    (九)其它涉及吃“空饷”问题的。
    二、对吃“空饷”问题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构成吃“空饷”问题的,按恩施州机编发[2006]39号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由编委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列入人事、编制及财经纪律监督的重点单位。所在单位应按在编人员吃“空饷”累计金额的150%追回上缴财政。单位不主动追缴的,款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单位财政拨款中扣回;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给子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由各级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